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做出了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的戰略部署;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明確提出“治理城鄉生活環境,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體”等目標任務。做好污水處理工作,是改善環境質量、推動綠色發展的重要環節??茖W制定污水處理價格是建立水污染治理長效機制的基礎,準確掌握污水處理成本、分析研判成本變化規律是科學定價的關鍵。目前,在全面整合全國污水處理成本信息及深度研究分析方面尚較為缺乏。我們通過匯總滬深A股中污水處理行業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信息,測算得到污水處理成本水平、成本構成,分析成本變化趨勢,相關結論可以作為現有了解掌握污水處理成本的補充。
一、污水處理成本測算分析
經過篩選,確定滬深A股中共8家信息披露情況較好的污水處理行業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根據年報中污水處理業務相關成本費用及污水處理業務量等信息,測算得到污水處理單位成本。2017-2019年上市公司污水處理單位成本平均為1.1855元/立方米,其中,處理成本平均為0.8984元/立方米,占全完成本的75.78%,期間費用平均為0.2609元/立方米,占完全成本的22.00%,稅金及附加平均為0.0263元/立方米,占完全成本的2.22%。
處理成本和期間費用呈逐年上漲趨勢,占完全成本比重較為穩定,稅金及附加在3年內呈波動變化,占完全成本比重逐年略有下降。在處理成本構成中,占比最大的成本項目是折舊攤銷,平均0.3284元/立方米,占處理成本的36.56%,
按照研究樣本污水處理量分布情況,將污水處理年處理量劃分為5億立方米以下、5-10億立方米和10億立方米以上3個區間。經測算,污水處理總量5億立方米以下的,2017-2019年污水處理成本3年平均為1.2272元/立方米,污水處理總量5-10億立方米的,平均為1.2325元/立方米,污水處理總量10億立方米以上的,平均為1.1088元/立方米。
二、污水處理成本、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服務費比較分析
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污水處理板塊平均水價”,可整理得到污水處理服務費。2019年,污水處理服務平均為1.74元/立方米,西南地區污水處理服務費水平最高,為2.28元/立方米,西北地區污水處理服務費水平最低,為0.89元/立方米。與2019年污水處理行業上市公司污水處理完全成本1.30元/立方米相比,每立方米污水處理平均有33.8%利潤空間。以全國36個大中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為例,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平均為1.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平均為1.52元/立方米,特種用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平均為2.0元/立方米。各地用水結構不盡相同,整體看,36個大中城市污水處理收費不及以污水處理上市公司為代表的污水處理服務費水平。污水處理作為基本公共服務范疇事務,政府承擔兜底責任,當污水處理收費不足以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時,以財政資金彌補。根據此前我們組織開展的污水處理成本實地調研情況看,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普遍表示在污水處理收支方面存在壓力。
以上情況說明,在以污水處理成本為基礎制定的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污水處理服務費支付標準之間,還存在著不平衡、不合理,尚未達到“(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和“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標準大體相當”的任務目標。
三、對策建議
1. 提高污水處理上市公司成本信息披露實用性。盡管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較以前有所豐富,但涉及主要業務經營情況的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不足,特別是涉及分行業、分產品、分地區的經營情況、成本收益情況、業務量情況披露還不夠充分,尚缺少如區分不同日處理能力、技術路線、出水標準等的污水處理成本信息。為使報告使用者更加全面的了解上市公司有關情況,應著力加強信息披露實用性,減少或避免主觀性描述,多以具體財務、業務量指標列示,豐富業務方面披露的信息維度。
2. 整合成本數據信息提高決策科學性。污水處理標準和污水處理服務費標準的制定職責分屬不同部門,部門之間所掌握的成本信息不夠暢通,污水處理服務費標準與污水處理費標準之前存在不平衡、不匹配的問題,導致污水處理收支不平衡。成本是價格基礎,應制定相關制度,設立統一指標,對各職能部門所掌握成本等數據進行整合,建立基礎信息平臺,改變數據零散現狀,實現信息共享,夯實行政決策基礎。
3. 開展定期成本調查研究建立成本評價體系。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推進,各項改革措施的出臺,處理工藝要求提高,基礎設施、提標改造等投入加大,污水處理成本結構和水平也將發生更為明顯和頻繁的變化。定期開展成本調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時掌握成本信息,結合深入剖析充分體現綠色、節能和經濟效應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成本變動趨勢和市場動態,將環境容量、經濟發展水平、政府支付能力、行業高質量發展等因素納入成本研究體系,研究提出污水處理標桿企業成本及行業標準成本水平,為科學價格規制提供支撐。